网站首页 | English
 
质量诚信建设首页>>印象三友>>质量诚信建设
三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量诚信管理手册
企业质量诚信自律行为规范
颁布日期 2008-6-1
版本/修改状态 第1版/0次修改
页次 1/2

1 总则
1.1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不断促进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营造市场公正、公平竞争环境,努力提高本公司的整体素质,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公司质量诚信自律行为规范。
1.2 公司质量诚信自律行为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广大员工和本公司所属各合格供方中的所有工作人员;凡上述所属范围内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本公司《质量诚信自律行为规范》的各项内容。
1.3 本公司质量诚信管理委员会授权办公室为本质量诚信自律行为规范的制定机构,并负责组织实施。
2 企业质量诚信自律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
2.1 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公司依法诚信经营,建立诚信文化,自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
2.2 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不以行贿、回扣、串标等违法手段获取客户和施工项目,不以低于成本价或合同外让利等恶性竞争手段承接业务,不签订“阴阳合同”。
2.3 坚持以“以质创路,以优取信”和“以人格捍卫质量尊严”的质量方针,认真执行质量诚信管理目标和产品标准要求,确保客户满意的实现。
2.4 不断地建立与完善公司和各项节的质量保证体系;坚持产品质量的自检、互检、抽检、终检制度,每批次产品都要进行试验,确保产品质量实现在每道操作工序中。
2.5 做到不偷工减料,不粗制滥造,不使用不合格材料,确保产品的高质量。
2.6 不弄虚作假与盲目生产,严格按工艺生产,认真做好各项技术把关。
2.7 认真执行ISO9001标准,做好检验、试验及相关验证真实记录,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为质量持续改进提供可靠依据。
2.8 严格服务流程,进行管理和控制,定期建立信息收集和回访制度,善于改进质量诚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公司的信任度。
2.9 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做到不污染环境、不危及员工和客户的人身安全,敢于承担社会责任。
2.10确保安全生产,做到不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自觉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和不安全作业行为,杜绝和消除各种伤害性事故的发生。
2.11 树立公司质量诚信服务的良好形象,切实做到“守合同、重信用”,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2.12 不拖欠员工工资,为员工提供良好的生产条件与生活环境,并善于维护员工应有的合法权益。
2.13 制定与遵守员工职业道德行为准则,接受社会各界对本公司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为不正之风;
2.14 严肃工作纪律,决不泄漏公司或第三方的秘密。
2.15 康洁自律,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第三方回扣或请吃、娱乐活动,不索贿,不受贿。
3 企业质量诚信自律行为规范的制定和实施
3.1 质量诚信自律行为规范的制定与审批程序。
3.1.1 公司质量诚信自律行为规范的制定由公司办起草,并经公司广大员工认真讨论、修改完善后,再按规定程序提交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公布后方可组织实施;
3.1.2 公司质量诚信自律行为规范公布后,由公司质量诚信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督促各部门、单位、直至每个员工认真贯彻执行公司质量诚信自律行为规范,并均应由上一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从而确保公司质量诚信自律行为规范的付诸实施。
3.2 公司质量诚信自律行为规范的实施
公司质量诚信自律行为规范的实施中,为保证达到自律效果,本公司所属部门与单位,均应自觉与公司质量诚信管理委员会签置《公司质量诚信自律行为规范》实施承诺书。
3.3 公司质量诚信自律行为规范的督查
3.3.1 质量诚信自律行为规范实施后,由质量诚信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举报事件的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在公司内部通报,同时接受公司和社会监督。 3.3.1 质量诚信管理委员会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并向公司和社会各界公开公布。
3.3.2 公司质量诚信管理委员会必须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应切实做好举报信息来源的保密工作。
3.1 违反公司质量诚信自律行为规范的处理
3.5.1 对违反公司质量诚信自律行为规范的部门与单位或个人,由公司质量诚信管理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单位领导一起调查核实,并整理成书面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处理。
3.5.2 对违反公司质量诚信自律行为规范者,按情节轻重,提出行政警告等处分,并责成其做出书面检查。
3.5.3 对多次违反公司质量诚信自律行为规范,情节严重的,实施公司内部公告(通报)或按公司有关奖惩制度处理。
3.5.4 涉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 附则
本质量诚信自律行为规范解释权属公司质量诚信管理委员会。
3.3.3 本质量诚信自律行为规范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